浙江一安律师事务所 · EAN LAW
商事争议来件与证据整理表
从收到的文件开始,逐项对应对方请求、己方情况、证据和待办,明确谁负责核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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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主体、对方主体与当前程序阶段
来件名称、案号(如有)、收件日期与方式
来件载明的关键日期、待核起算依据及负责人
记录日期、文件版本与内部协调人
| 来件 / 争议事项 | 对方主张或要求 | 己方已核事实 / 待核事项 | 对应材料、版本及位置 | 待办、负责人及时间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来件身份与程序状态 | ||||
| 送达、答辩及其他期限 | ||||
| 争议解决条款与受理机构 | ||||
| 请求金额与履行分歧 | ||||
| 证据原件、来源与缺口 | ||||
| 财产措施与对外回应 |
- 律师函要求与法院、仲裁机构的程序事项分开;期限结合实际程序与送达情况核查,本表不自动计算。
- 对方主张不等于己方确认;付款、抵扣和验收分歧分别核实,保留原件与完整上下文。
- 接近期限或发生冻结等紧急事项时及时安排处理,不等待填完本表;本表不代替答辩等程序文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