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务指南不良资产与执行
第三方承诺替债务人还钱,签约前还要核对什么?
准备签订和解、分期清偿或第三方付款安排的债权企业、资产管理人员及企业法务。
先问三个问题:第三方到底承担什么责任?什么时候付?不付怎么办?然后核对他有没有权签、该办的手续办没办。“负责协调”“代付”“兜底”在法律上可能是三种不同的东西。手里有一份签字承诺,也不一定能把第三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,这一点往往到了执行阶段才暴露出来。
和解与第三方承诺核对表
核对谁承诺、承担什么责任、何时履行,以及未履行时需要哪些程序与文件。
CSV 可用 Excel、WPS 或 Numbers 打开。空白表供自行整理,与下文的填写示例分开。
把“帮忙还钱”写成明确的责任
具体属于哪一种,要看条款和双方的真实意思。文件叫“承诺函”,或者写了“连带”两个字,都不能单独定性。所以条款里要写清对应哪笔债务、本金利息费用的范围、金额上限、怎么承担、什么时候付、在什么条件下付。
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差额补足、流动性支持这类增信承诺专门作了规定,难以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的,也有处理规则。签约时就把责任性质谈清楚,比违约后再挑一个最有利的解释要稳妥得多。
- 代为付款
- 第三方只是替债务人把钱付出去,原来的债务人仍是唯一的债务人。
- 保证
- 第三方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保证责任,涉及保证方式、保证期间等一整套规则。
- 债务加入
- 第三方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,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他主张。
已经在执行的,再看向法院交了什么
执行和解里约定了担保,又希望对方违约时能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的,要核对担保条款、担保人向法院作出的承诺及其记录,以及恢复执行等条件是否具备。裁定执行担保财产,和追加被执行人,是两条不同的路。
变更追加规定第24条另有一条路径:执行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为履行。关键在“向执行法院”和“书面”。双方私下签的协议,不会自动满足这一条。签约时由承办人员核对要交哪些文件、交给谁、法院有没有收取记录,不要把“交给了对方”记成“已向法院承诺”。
一个案例:协议签了,手续没跟上
《人民司法》刊载的(2020)渝05执异204号案件中,第三方在和解协议里作出了担保性质的承诺,但没有按规定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承诺。后来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这个第三方为被执行人,法院没有支持。文章还区分了执行担保财产和追加主体的不同后果。
这个案子提醒的是:协议内容和程序手续要衔接上。它不说明第三方承诺都没用,也不是每种代偿安排都属于执行担保。新项目要按现行规定、全部条款和实际提交情况重新判断。
付款节点和违约后的安排,一起谈
逐期列出付款人、到期日、金额、收款方式和用途,原债权余额、和解承诺、实际到账分三栏记。涉及减免、解除查封或退还担保文件的,写清条件和先后顺序;钱还没到账就先放弃权利,要特别慎重。
对方不付以后打算怎么办,签约前就想好,相关期限和通知要求也先查清楚。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和起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之间有衔接规则,不能两头同时追;已经付了的部分要依法扣除。保证期间、执行担保期间各算各的,不要统一写成一个期限。
填写示例:承诺、手续、到账分开记
表格可左右滑动;键盘操作可聚焦表格后使用左右方向键。
| 事项 | 现有安排 | 缺口 | 下一步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关联公司参与清偿 | 拟由关联公司分三期付款,草稿只写了“协助解决”。 | 责任性质、金额范围、授权和付款条件都没定。 | 核对主体和决议授权,明确承诺内容,再看适用的规则和程序。 |
| 执行和解担保 | 协议草稿约定违约时接受直接执行。 | 还没有向法院提交承诺,没有收取记录;首款未到账。 | 由承办人员确认手续和条件,把提交、到账和措施处理分别列为待办。 |
签约前,带一张债务表和一份文件目录复核
生效文书、原合同和担保、之前的和解、已付款凭证、拟签版本、公司授权材料,编进一份目录。空白核对表逐项记录已知情况、待补材料、负责人和办理状态,原件按权限保管。有多份承诺的,标明先后关系,避免互相打架。
这篇面向一般的企业债权清偿和执行和解。涉及债权转让、以物抵债、破产、上市公司或境外主体的,还要补看相应规则。第一次沟通时,先告诉我们程序进行到哪一步、对方提出了什么承诺、最急的日期是哪天。
来源与适用说明
依据《民法典》、执行类司法解释及《人民司法》刊载的案例分析整理,法律文本核对于2026年10月29日。文中示例均为虚构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523条:第三人履行;第552条:债务加入。
-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
法释〔2020〕28号。第7条: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;第12条:公司加入债务参照担保规则;第36条:增信承诺的定性。
-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
法释〔2016〕21号。第24条:执行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。2020年修正未改动该条。
-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
法释〔2020〕21号,含执行和解、执行担保、变更追加当事人等规定的2020年修改内容。
-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(2020年修正)
第4、9—14、17—18条:特别授权、违约后的路径、担保承诺的程序条件。
-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(2020年修正)
第3—6、11—13条:担保书、审查手续与期间,执行担保财产与追加被执行人的区别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3年修订)
第15条: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。旧案例和司法解释里引用的旧条号,按现行公司法对应。
研究参考
- 王朝辉:《执行担保和代为清偿之界定》,《人民司法》。
参考了(2020)渝05执异204号案件中承诺内容、程序手续与执行路径的区分。
